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

☀『中信房屋 - 新板特區』房屋行情蒐集管道可多加利用【新板特區.橋峰.國家世紀館.東方明珠.東方富域.華府DC.畫世紀.新都廳.領御.國鼎.權世界.台北官邸.巴黎十六區.超級F1.板信雙子星】


『中信房屋 - 新板特區建案』

『畫世紀 - 精品景觀戶』

 

『中信房屋-新板特區豪宅&新板特區建案』

橋峰.謙岳.東方富域.東方明珠.畫世紀.新都廳.權世界.領御.橋峰.板信雙子星

『林仲春&李苑姍』為您服務!!!

 

 

『中信房屋-新板特區建案&新板特區豪宅』

新板特區

【東方明珠.東方富域.麗寶建設.新都廳.領御.

新富發建設.巴黎16區.超級F1.馥華建設.國鼎.

馥都建設.橋峰.權世界.大陸工程.國家世紀館.

畫世紀.元利建設.板信雙子星.遠揚建設.史丹佛.

華府DC.台北官邸.勝華建設.皇翔高更.皇翔建設.

皇勝建設.台北縣政府.文化城鄉發展局.板橋車站.板橋高鐵站.

板南線板橋站.萬坪都會公園.空中走廊.小巨蛋.五大購物商城.

國家文化館.新巨蛋.家麒文化.遠揚加州 】

 

「沒有賣不出去的房子,只有賣不出去的價格」

房地產交易熱絡,買賣雙方都很在意價格是否合理,

目前坊間有許多房屋行情蒐集的管道可以多加利用,

才能為房屋訂出合理價格。

依內政部訂頒的「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」規定,

房仲公司應據實提供該公司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,

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。

但是,很多房仲公司提供的不是「近三個月」而是較早前的成交行情,

或是根本未提供成交行情,因而引發不少的售屋糾紛。

在司法實務上,法院的看法是,

「房仲公司提供該公司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,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。」的規定,

只是作為訂定售價之「參考」,並不是房仲公司的主要義務,

賣方對於自己的房屋應較仲介人員更為瞭解,

最後決定價格者,仍為賣方自己。

 

 

提供行情價格不是房仲主要義務

也就是說,賣方如果以房仲未提供「近三個月」成交行情為理由,

控告房仲,法院會認為房仲公司是否提供行情價格,

並非委託契約的主要義務,即使房仲未提供,

也不算違反契約義務,將會判決賣方敗訴。

徐姓女子五年前委託信義房屋代售台北縣中和市的房子,

買方以三百五十萬元購買,重新裝潢後一個半月,買方再轉手以四百四十萬元賣出。

這棟房子在短短一個半月價格竟差那麼多,讓徐女非常生氣,

認為信義房屋當初提供的是半年前的成交行情,而不是「近三個月」之成交行情,

她因資訊不足,才會以三百五十萬把房子便宜賣掉,

造成她的損失,因而告上法院。

 

 

房仲公司並非不動產鑑定公司


板橋地院判決徐女敗訴,

理由是信義房屋並非不動產鑑定公司,不能鑑定當時之市價,

而房地出售前三個月內,信義房屋於該棟建物並無成交物件,

故僅能提供稍早前之成交資料,

信義房屋提供給徐女的資料上均有詳細成交日期及交易金額,

並沒有欺騙徐女,最後決定價格者仍為徐女,

後來買方轉售獲有差價,係因重新裝潢價值提高所致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新聞出處:http://tw.house.yahoo.com/article/aurl/d/a/100611/11/1age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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